四部門發布資管新規 過渡期延至2020年底
發布時間: 2018/04/27 20:24
最後更新: 2018/04/27 20:30
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,防控金融風險,國人民銀行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、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聯合印發「資本新規」;其中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,打破剛性兌付等,而過渡期則延長至2020年底。
「資管新規」全稱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》(下簡稱意見)。
人行指出,部分非金融企業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,盲目向金融業擴張,令槓桿率高企,一些非金融企業以非自有資金進行虛假注資,導致金融機構缺乏抵抗風險能力;還有少數非金融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,將金融機構作為「提款機」,使得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。
而出台資管新規正是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,強化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監管。
資管新規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,即銀行保、信託、證券、基金、期貨、險資管機構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。
●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40%
《意見》提出,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、資本實力雄厚、財務狀況良好等,並且控股股東原則上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、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40%等要求;而非金融企業脫離主業後盲目向金融業擴張、風險管控薄弱等,均不得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。
●非金融企業不得以委託資金、名股實債等方式投資金融機構
《意見》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,資金來源真實合法,不得以委託資金、負債資金、「名股實債」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。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,禁止以代持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。
●金融機構應全面披露股東身份
對於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方面,《意見》規定非金融企業的股權結構應簡明清晰,金融機構須全面完整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、實際控制人、受益人及其變動情況,包括匿名、代持等相關情況,防止隱匿所有權架構,規避監管。
●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,限制利益輸送
針對一些非金融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,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,《意見》指應強化關聯交易監管,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當定期報告,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
告。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穿透原則要求,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,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。
而新規過渡期至2020年底,與去年11月中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,延長了一年半,讓金融機構有更充足的整改及轉型時間。